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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育社会保险待遇

来源:www.super-net.cn 作者:温州验厂网 发布时间:2007-08-22
社会保险待遇(生育)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待遇(生育)

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处室
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审批范围
市本级、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大榭开发区、科技园区
审批对象
企业
审批类型

核准

审批方式
单独审批
是否收费
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管理目标

加强和规范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待遇。

设立理由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政策执行的严肃性,确保生养基金的合法使用。

设定依据

其他:
   《宁波市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甬政〔1989〕58号)第五条:“生养基金的补偿,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根据统筹单位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人数,按其怀孕七个月以上、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贴,暂以每人九百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
《关于调整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标准的通知》(甬劳险〔1997〕6号)第一条:“一、生养基金的补偿标准,由原来每一生育女职工按1200元标准补偿,提高到1800元。”
第二条:“补偿的生养基金,其中300元由所在单位发给生育女职工本人。”

申报条件
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参加生养基金统筹的企业;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
  3、生育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两份);
  5、宁波市统一收款收据。

 

批后监管措施
劳动保障日常监察、举报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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