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育社会保险待遇
来源:www.super-net.cn 作者:温州验厂网 发布时间:2007-08-22
社会保险待遇(生育) |
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待遇(生育) | 审批时限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责任处室 | 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审批范围 | 市本级、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大榭开发区、科技园区 | 审批对象 | 企业 | 审批类型 | 核准 | 审批方式
| 单独审批 | 是否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管理目标 | 加强和规范生育保险费的征缴,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待遇。 | 设立理由 |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政策执行的严肃性,确保生养基金的合法使用。 | 设定依据 | 其他: 《宁波市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甬政〔1989〕58号)第五条:“生养基金的补偿,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根据统筹单位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人数,按其怀孕七个月以上、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贴,暂以每人九百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 《关于调整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标准的通知》(甬劳险〔1997〕6号)第一条:“一、生养基金的补偿标准,由原来每一生育女职工按1200元标准补偿,提高到1800元。” 第二条:“补偿的生养基金,其中300元由所在单位发给生育女职工本人。” | 申报条件 材料明细 | 申报条件: 1、参加生养基金统筹的企业;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 3、生育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两份); 5、宁波市统一收款收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