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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范围证书上未列明的设施可以列为收货人

来源:原创 作者:温州验厂网 发布时间:2024-03-11

2024年03月05日,纺织交易协会(TE)在其最新版的校正日志(ASR-221)中,发布了关于交易证书(TC)中“收货人详细信息”的全新解读。TE明确了“在一定条件下,买方范围证书上未列明的设施可以列为收货人”!TE的这一全新解读,解决了《交易证书证书政策》V3.1实施后,由于"收货人是否认证"等原因导致的TC申请问题。

新解读内容

校正缘由:

ASR-104-V3.1 B2.9.6.b规定,“当买方获得认证时,收货人必须是买方范围证书上的设施”。已发现在已确定的例外情况之外,这条准则不起作用。

新解读:

该校准可在发布后立即实施,并应不迟于2024年7月1日实施。《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对于理解这种校准至关重要。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更多信息,包括每个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请参见 https://www.trade.gov/know-your-incoterms。

买方范围证书上未列明的设施可以列为收货人,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a. 运输是根据 FCA、CPT、CIP、FOB、CFR 和 CIF 的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的。

b. 如果交易证书(TC)上的所有货物的装运编号不相同,则在交易证书(TC)的第12栏中注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提及装运编号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核证机构应确保对从收货人到买方设施的运输单据进行审查,作为签发后续交易证书的一部分,或作为对买方的下一次审计的一部分进行抽样审查(例如,当买方是一个品牌而没有获得出易证书时)。

如果交易证书上的买方是经过认证的贸易商(即没有实际占有产品),则收货人应与贸易商的出货交易证书上列出的收货人相匹配。

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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