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月工资为标准):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
伤残津贴(以本人月工资为标准):一到四级分别为90% 、85%、 80%、75%。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养老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至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4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养老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