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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康复

来源:www.super-net.cn 作者:温州验厂网 发布时间:2007-04-19
个案:天价医疗费困扰工伤者


刘建雄,男,原为深圳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工业区内的港资企业——旭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电房员工,去年5月11日,因工厂发生地下油罐爆炸事故被大火严重损伤了大脑,他现在只有3岁小孩的智力,烧伤面积为55%。



符有良,男,刘建雄的原同事,大火夺走了他的耳朵、鼻子,烧伤面积达90%。



王文书,男,烧伤面积为52%。



几个月前,三人均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烧伤科治疗,治疗费用均在100万元以上。刘建雄和符有良由于参加了工伤保险,其治疗费用均由深圳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埋单,而没参加工伤保险的王文书只能举债维持。



目前,他们正在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接受康复治疗。相对于他们在深圳二院的天价医疗费,在这里,他们少了近90%的治疗费。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一负责人举了个例子,他们接到一位从深圳二院烧伤科转院过来的张姓病人。这位病人在深圳二院治疗的最后15天,已脱离危险期进入稳定期,收费仍达7000-8000元/天。转到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刚开始半个月,病情和在深圳二院时基本相同,收费只要700元左右/天。



效果:工伤康复让工伤者找回自信



笔者在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采访时了解到,在这里,不但医疗费用便宜,而且还能使伤残减到最低程度。2005年底,在广州打工的江西籍打工妹黄小姐,在下班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导致了颈椎受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只能躺在床上。经过一个多月的康复训练,黄小姐可以自己吃饭、洗脸、刷牙,原来都要别人帮忙,躺在床上看书的时候连翻书都不行。



据了解,前身为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的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是国内首家专业工伤康复专科医院。作为非营利的机构,为伤残职工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心理辅导等专业服务。该中心成立5年来,共为4000多名工伤职工进行了康复治疗,使他们重新走向社会,其中超过7成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据广东省副省长谢强华介绍,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在职工康复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也为全国各省市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现状:每年仅两千人接受工伤康复



按理说,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的建立,为工伤受害者重新找回自信,把伤残减到最低程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理应受到工伤受害者的青睐,但事实并非如此。



据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主任唐丹介绍,目前,广东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已经达到了1809万人(其中农民工达到1043万)。而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广东省每年在各类工伤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大约12万人,虽然大多属于7级8级的小伤害,但依然有大约20%,即大约2万多名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但广东省每年参加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仅仅2000多人。



问题:工伤者不知“免费的午餐”



笔者曾对东莞市谷涌医院(东莞市指定的工伤医疗机构)的工伤患者调查时发现,99%的工伤患者只知道工伤后可以得到补偿,而对工伤康复几乎都说“没听说”或“太花钱不敢去”。专家认为,正是这种“不了解”,导致不足10%的工伤职工享受康复治疗。



据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主任唐丹介绍,工伤康复无须个人付费。凡是依法参加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并仍保留社会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旧伤(病)复发,经鉴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时,均可作为康复对象接受康复治疗,其介入康复之日起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减发;工伤康复检查、康复治疗费用全部不用个人负担。



原因:宣传和立法都不到位



一份“免费的午餐”,工伤受害者竟然不知晓,原因何在?



首先是有关部门宣传不到位。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对企业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各种各样的咨询活动、维权行动,令广大劳动者受益匪浅。但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在咨询现场,还是在普法课堂和普法读本,或者是在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中,“工伤康复”这四个字鲜有摆上台面。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导致社会对工伤康复的认识严重不足。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康复意识严重缺乏。由于工伤职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发生工伤后的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追讨工伤补偿金。



其次是法律的缺失。中国劳动学会会员、劳动法专家李律师认为,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明确了工伤康复作为工伤保险的三大任务之一,但是在内文并没明确工伤康复的强制性原则。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但这里的“应当努力”、“帮助”都很弹性,不具强制性。在中国,可做可不做的事基本没人做。



措施:立法明确工伤康复的法律地位



应该说,敢为人先的广东人在工伤康复立法方面做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



前几年,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工伤康复管理实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伤康复的适用范围、对象、待遇,以及工伤康复计划的编写、经费的监督管理等。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也正在起草《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拟明确“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基本原则及操作规范。



中国劳动学会会员、劳动法专家李律师认为,无论是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康复管理实行办法》,还是深圳市在起草的《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它只是规范性文件,无法对工伤康复赋予强势的法律地位,对企业没有足够的震慑力,对员工没有足够的号召力。而且,到目前为止,广东省尚未出台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说,在广东省工伤康复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



为此,李律师建议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对工伤员工实行“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基本原则,并将“工伤康复”单列一章,对工伤康复的适用范围、对象、待遇,以及工伤康复计划的编写、经费的监督管理等给予明确规定。



有专家认为,工伤康复法律地位的明确,有利于让工伤员工把伤残减低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减少因伤残等级而发生工伤待遇纠纷,有利于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





小资料——



一、工伤康复的名词解释。



工伤康复,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所下的定义是指综合协调地位应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和其他一切措施,对残疾者进行治疗,训练和运用一切辅助手段以达到尽可能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进其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现代意义上的康复包括了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几大基本方面。



二、工伤康复对象。



纳入广东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职工适用,康复费用从其统筹地区工伤康复费中支付:(一)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康复对象;(二)被评定为5-10级残疾的康复对象,并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三)被评定为残疾,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和语言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褥疮、泌尿系反复感染情形的康复对象;(四)被评定为1-4级残疾的对象;(五)被评定为1-2级残疾,且出现严重合并症(如严重褥疮、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等)的康复对象。



三、工伤康复期间应享受的待遇。



1、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离岗退养、退休金不得减发。



2、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由工伤康复费支付2/3,由康复对象支付1/3。



3、康复对象的工伤康复费用,按下列办法从工伤康复费中支付:(1)康复检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各项费用,按有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工伤康复费支付;(2)工伤医疗期内在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各项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康复对象所在的单位负担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0%;属于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康复费负担;(3)工伤医疗期内,在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期间的医疗护理费,按规定由单位支付;(4)从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至工伤康复期满止,如康复对象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5项护理依赖条件中至少有4项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工伤康复费按康复对象参加康复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标准支付严重特殊医疗护理费;(5)已领取定期残疾护理费的一至二级残疾的康复对象,经确认需在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期间,仍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残疾护理费;(6)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用支付。工伤医疗期内安装的,由所在单位负担30%,工伤保险基金负担70%;工伤医疗期满后安装的,由所在的单位负担30%,工伤康复费负担70%;维修、更换康复辅助器具的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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