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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GMP认证现场检查相关资料

来源:www.super-net.cn 作者:温州验厂网 发布时间:2013-03-15

超网验厂咨询是业内知名的品牌,辅导上万家工厂顺利通过了验厂,并且拥有数百名资深验厂咨询师全程辅导,以下资料便是由超网咨询师根据自己的多年亲身验厂经验提供的欧盟GMP认证现场检查相关资料,详细内容我们看文章内容的介绍。

欧盟GMP认证现场检查相关资料:

一、判定方式与中国不同

欧盟GMP认证在检查现场不下最终结论,判定检查通过与否并不受缺陷项目占检查总项目比例的限制,而是最终取决于缺陷项目中的关键项目的情况。检查组只是将现场检查过程中所看到的情况、所发现的问题、检查期间所提取的相关证据以及被检查公司对缺陷项目的整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呈报给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生产主管部门判断被检查企业是否通过GMP认证。

二、对照品的效期问题

在国内,从中检所购买的对照品,中检所不提供分析报告书,不提供使用期限,不标明贮存条件,因此企业不知如何对其进行管理,也无法判断在使用时对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感觉好像是可以无限期使用。

而欧盟对于对照品的管理很严格,对于从欧盟购买的对照品,使用单位在使用之日均可上欧洲药典会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在输入对照品的编号后,即可显示所查询的对照品是否真实,在查询当天是否有效,分析报告书以及使用贮存的相关说明,并可将查询结果打印作为对照品的使用依据。由此即可避免了由于对照品的质量问题而影响检品的检验结果。

三、口服固体制剂的投料问题

在国内一般都认为法定的工艺处方量中活性成分的含量均为按100%计,因此在实际投料时,国内药厂均按活性成分的实测含量进行折算后投料,以保证成品的标示量。也就是说,对含量低于100%的原料药,国内药厂会投入大于处方量的重量。

而在欧盟,只要活性成份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不管实测含量为多少,均相当于按理论量100%进行投料,即严格按法定工艺处方的重量进行投料。欧盟认为法定的工艺处方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任何一点改变,都被认为是与法定工艺处方不符;活性成分在投料时含量的差异所引起的漂移,已在成品允许标示量的限度范围或装量差异波动范围中获得上下限许可,因此不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他们认为全世界的口服固体制剂都是这么投料的,对于中国企业随时改变处方的做法觉得很难理解。

例如,欧盟所批准的上市药品,除了注明规格外,同时还会标明该药品的理论装量或理论片重,并且在分装或压片时均以该理论量来进行控制,而不是按照制粒后颗粒的实测含量进行折算再确定装量或片重。

四、外购试剂及自制试剂的效期问题

在国内,所有的外购试剂生产厂家均未标明试剂的使用期限,对于外购试剂及自制试剂,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都只是在SMP中随意的规定使用期限,比如外购试剂有规定5年的、10年的,滴定液一般规定3个月,试液一般规定6个月等,甚至在一些国家的权威检验机构,还在使用存放了20年以上的试剂。

上述情况在欧盟是绝对不允许的。以前欧盟也与中国的现状一样,欧盟的药品生产企业强烈抗议和要求化学试剂生产厂家对于其所生产的化学试剂,必须标明使用期限,因此现在欧盟的试剂均标明使用期限。

对于已开瓶的试剂,欧盟还要求做好试剂的开瓶记录,并对其使用期限重新进行规定,而对于自制试剂,欧盟要求其效期必须根据验证结果来确认,而不能随意规定。

五、纯化水系统的在线监控及贮存问题

中国的GMP只对注射用水贮存条件有规定,对于纯化水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且国内多数药厂的纯化水系统对纯水的pH值、电导率没有在线监控措施,对贮存温度没有要求。

欧盟认为对纯化水的贮存温度应进行控制,以避免在整个系统运行时容易滋生细菌,并认为在pH值、电导率及贮存温度超标时采取人工手动排放的方法控制,会有滞后性及不及时性,因此对上述三个指标,必须设有在线监控措施,在出现问题时报警并自动排放不合格的水。

六、活性成份的定性问题

在国内,对于活性成份的检验,药厂一般是按取样规则进行取样后,贴上取样证,并取混合样进行全检,全检合格,即出具检验报告书。

而欧盟对上述的取样方式是不认可的,欧盟认为对于未被抽到样品,如果混有一件非活性成分,如何防止其不流入生产车间?欧盟的要求是对于每一件活性成份都应取样进行定性检验,以确认其是否与标签所标明的活性成分一致,并且每一件活性成分的外标签上都应能体现该物料从待验、取样及检验合格的整个过程,以便生产车间进行核对。

七、验证问题

在国内,大部分的药品生产企业都有只是做一些形式上的工作,编写验证报告,应付检查的情况。

欧盟除了对生产工艺、设备、制水系统、空调系统等要求必须进行验证外,对清洁验证要求更严更细。每一个清洁程序及清洁有效期,如称量间或周转容器更换品种时、同一品种从高规格更换为低规格时、阳性对照间操作不同菌种时,在实施前都要进行验证,以确认按所规定的程序所进行清洁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清洁效果,并且要求验证方案必须采取图文并茂的方式,对具体的取样位置进行规定。

八、产品召回

欧盟的要求与国家局刚刚颁布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相似,但在召回委员会里,要求必须有医学方面的专家负责非质量原因的召回,且在文件里应明确规定发生召回时信息发布的具体渠道,并且要求与销售商及代理商签署产品召回协议。

九、GMP自检

欧盟认为并非行政级别高就可担当企业的自检人员,而认出为只有具备一定资质的人员才有资格担当企业内部的自检员。在进行GMP自检时,自检小组成员不能对其所在的部门进行检查,其只能作为被检查部门来回答问题;质量保证部门的QA,欧盟认为只有第三方(如集团总部、供应商质量审计或国家权威部门)才有权力对其进行审计。

十、偏差

欧盟认为只要与所规定的文件与条件所不符的都为偏差,偏差是我们所不希望发生的。所有的偏差都应调查清楚并采取相关的纠偏措施,在确认对产品的质量没有影响后,方可放行成品。QA每年度都应对偏差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将其作为员工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从中吸取教训,积累经验,以避免同样偏差的再次发生。

十一、变更

欧盟认为变更是主观的,是我们想做的,是为改进或提高产品质量而提出的。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应对其安全性、环保性、紧急性以及是否需要进行验证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确认是否与相关的环保方面或法规方面有冲突,最终由质量部门进行审批后,才能实施。在生产现场需要更换设备配件时,可实施紧急变更(应在文件里明确规定),但如果是使用不同厂家的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的重要配件,应进行同步验证。

十二、质量回顾

欧盟要求对所有的产品、供应商、原辅料、偏差、用户投诉、制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等的质量情况都应进行年度回顾和评价,GMP认证并作趋势分析,如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关的纠偏措施和预防措施。

十三、超标(OOS-out of specifications)及超常(OOT-out of Trend)检验结果的处理

欧盟认为生产过程出现的偏移应做偏差处理,而检验结果超出标准规定的范围应做超标处理。超常检验结果是指检验结果虽符合规定,但同此类检品历史上典型的检测结果不一致,对于此类情况也应进行调查,确认是属于实验室问题还是生产问题,并及时进行纠偏。

检察员对于OOS的程序查看得很细、很严,对于超标后如何进行管理、记录、调查、是否需要复验及最终评价等均要求有详细的描述,由此来评价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十四、用户投诉

欧盟要求所有的用户投诉都必须由专人负责,对投诉进行分类和编号,对不同类型的投诉应规定处理期限,对严重投诉应及时采取纠偏和预防措施,并且每年度要进行质量回顾,对投诉的内容及所出现的次数作图分析,并将其作为员工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相关资料:>>>药品GMP体系认证审核程序

从上面欧盟GMP认证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可以看出,欧盟对QP人员的审查极为严格,因为欧盟GMP规定,质量受权人(QP)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本企业的药品质量,只有QP方可放行药品上市。QP为连接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的桥梁,是药品安全的守护者,只有通过保证药品质量,才能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如果贵公司将要接受GMP认证审核,而您有没有把握自己顺利通过审核的话建议您找专业的验厂辅导专家进行辅导,这样才能保证验厂能够顺利通过。那么,验厂咨询公司如何选择呢?上海超网便是的最佳选择,超网自98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验厂,是绝对值得信赖的验厂辅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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