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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来源:www.super-net.cn 作者:温州验厂网 发布时间:2006-08-25
一、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提起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1],是指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企业社会责任并非是个创新概念。这一概念是在上世纪二十年代,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而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而提起的。[2] 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提,并成为全球范围内一个共同的话题,则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而来的。

经济全球化对于推动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经济全球化,使市场经济这个以资本为核心和灵魂的市场运作机制,成为全球性的选择。而要介入这一市场,必须要遵守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所形成和被认可的游戏规则,这就是所谓与市场经济接轨。经济全球化,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和规则对于全球的征服和统一。[3] 经济全球化即资本全球化。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跨国公司是全球化最主要的推动者和受益者。截至1996年,全球的跨国公司已达4.45万家,其境外分支机构达27.6万家,[4] 全球跨国公司生产总值已占西方发达国家总产值的40%。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和各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0%,此外还控制着75%的技术转让、80%以上的对外直接投资、90%的生产技术。在全球100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中,51个是公司,国家只占49个。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占全世界经济活动中的1/4强。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7·1万亿美元几乎是世界上45亿人口收入总额3·9 万亿美元的两倍。[5] 跨国公司已经发展为控制和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

但这种资本的扩张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对于劳动的压制和剥夺。劳资关系力量对比处于一种极端不平衡的状态中。这种不平衡状态的一个重要表现,即是各国资产者在WTO的旗帜下,开始了一种世界性的联合行动,WTO实际上成了“世界的资本政府”或“资本的世界政府”。[6]

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获取了惊人的超额利润,而世界各国工人在“工资和劳动条件向下竞争”的驱使下,就业日益困难,生活越来越贫困。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又伴随着贫穷全球化。劳工权益保障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而这一问题的产生,与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等大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只顾赚钱”行为直接有关。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从80年代开始,重又在各国被提起并逐步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则是全球化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最主要的一种操作形式。这一运动是由劳工组织、消费者团体、人权组织和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所发动的,并与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互相联系应援。而联合国在1999年提出了企业界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直接鼓励和促进“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推行。该契约要求跨国公司重视劳工标准、人权和环境保护,以克服全球化进程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包括尊重人权、支持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禁用童工、反对强迫劳动、消除工作场所歧视以及发展与采用环保科技等内容的9项关于社会责任的原则和核心内容。[7]

2000年7月,《全球契约》论坛第一次高级别会议召开,参加会议的50多家著名跨国公司的代表承诺,在建立全球化市场的同时,要以《全球契约》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全球契约》行动计划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参与。

“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又称“企业行动规范运动”或“工厂守则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该运动要求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等企业,必须以国际劳工标准为依据来制定和实施工资、劳动时间、安全卫生等劳工标准。[8] 企业的生产守则,最初是在劳工组织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跨国公司为保持自己的企业形象而自行设立的有关企业内部劳工标准方面自律性规则。这一运动首先是由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所发动的“反血汗工厂运动”开始的。因利用“血汗工厂”制度生产产品的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Strauss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为挽救其公众形象,制定了第一份公司生产守则。在劳工和人权组织等NGO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许多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守则。[9]

但这种跨国公司自己制定的生产守则有着明显的商业目的,而且其实施状况也无法得到社会的监督。在劳工组织、人权组织等NGO组织的推动下,生产守则运动由跨国公司“自我约束”(self-regulation)的 “内部生产守则”逐步转变为“社会约束”(social regulation) 的“外部生产守则”。[10]

所谓“社会约束”的生产守则,其实是一种“对跨国企业施压来建立跨国劳动检查的制度。”[11]

这种劳动检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通过作为第三者的社会监察和认证组织,按照以国际劳工标准为依据而制定的“工厂守则”或“生产守则”,对于企业的劳动标准实施状况进行监察并予以认证。

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个生产守则,其中除118个是由跨国公司自己制定的外,其余皆是由商贸协会或多边组织或国际机构制定的所谓“社会约束”的生产守则。这些生产守则主要分布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国。[12] 其中比较有影响的生产守则制定和监察认证的组织有美国“公平劳工协会”(Fair labor Association,简称FLA)、“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荷兰的“洁净衣服运动”(Clean Clothes Campaign ,简称CCC)、英国的“道德贸易行动”(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简称ETI)、以及“地毯标志基金会”(Rugmark Foundation)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的实施

随着中国市场化的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加入WTO, 中国经济正式介入经济全球化,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也逐步开展起来。

随着中国逐步介入全球化,全球500家大公司已有三分之二以上在中国设立了企业或机构。中国正在成为“世界工厂”。与此同时,中国的劳工问题也日益突出,并被国际社会所关注。特别是1993年11月深圳致丽玩具厂火灾事故发生的以后,[13]

海外的劳工组织和NGO组织对于外资企业在中国违反劳工标准的行为进行了强烈的批评,并成立了“玩具安全生产联络会”,以促进劳工标准在这些企业的实施。[14]

一些劳工组织和跨国公司还针对中国的劳工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工厂守则”,要求中国的出口加工企业遵守。如美国国际劳工权利基金(ILRF)、全球交流组织(Global Exchange)等21个劳工组织组织、消费者组织、人权组织联合起草,并有多家跨国公司签署了“中国商业原则”,该原则宣称:“我们要确保我们在中国的商业活动尊重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基本劳工标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标准、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中国法律。”[15]

跨国公司的“工厂守则”运动,目前已在中国启动。包括麦当劳、瑞步、耐克、迪斯尼、沃尔玛等公司在内,相继开始旨在对于公司的中国供应商和分包商实施以劳工标准检查为内容的社会责任运动,一些公司还在中国公司内设立了相关的社会责任部门,并委托有关公证机构,作为审核机构对于中国的供应商和分包商的企业劳工标准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审核。而从事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国际组织,也都相继在中国登陆。从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的数千家作为跨国公司供货商的企业,已经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检查。[16]

尽管在我国东南沿海省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介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但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效果来看,虽然通过劳工标准检查,使得劳工标准和劳工权益保护这一命题,在企业和社会的范围内,获得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社会认知程度,特别是对于提高劳动者和雇主双方的权利意识都有积极的意义。但这一运动在实际当中对于提高劳工标准和保护劳工权益的作用是有限的。[17]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厂家为了获得订单而应付检查,使得劳工标准的监察认证中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为了通过检查认证而不惜向检查认证人员提供作假的工资单和工作时间记录,威胁工人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口径回答检查人证人员的询问等。[18] 而检查认证人员或者本来就对于劳工标准问题不甚了了,或者由于商业利益的驱动,明知其中有问题而故意放任或纵容。[19]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社会条件说来,这一运动作为一种外来的运动,并未融入中国的劳资关系调节体系,目前只是企业内部 企业与客户或供货商与跨国公司之间 的经济行为。作为中国企业,是为了获得订单而不得不接受的行为,作为跨国公司,在更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所以,目前的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便具有了更多的商业性质和商业目的。就这一运动的运作方式而言,目前所采用的两种方式,即“自我约束”的企业内部的劳工标准监察,或是“社会约束”的公证机构的劳工标准认证和检查,在具体实施中既没有和国内的劳动执法和监督机构相结合,又没有其他的非盈利机构监督,致使这一监督认证方式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由此看来,对于社会责任在中国实施的性质和实施办法必须加以认真检讨,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否则,这一运动在中国或者只是走走过场,成为跨国公司和相关企业的“形象工程”,或者由于这种欺骗和压制工人的做法,更加激化劳资矛盾,反而影响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纳入劳动法制的轨道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的实施,是经济全球化对于中国的直接影响和中国入世的直接结果。从全球范围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是由两种社会力量推动的。一种力量是反对资本全球化的劳工运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迅猛发展,社会问题和劳资矛盾也矛盾日益突出,富人成为全球化的收益者,相当多的工人陷于贫困之中。这些问题不仅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而且开始蔓延到发达国家。[20]

劳资冲突的加剧和劳工地位的下降,使得劳工组织强烈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要在企业推行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以达到保护劳工权利的目的。与劳工运动相呼应的还有全球性的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和人权运动。

再一种社会力量是“劳工贸易壁垒”的推行。所谓“劳工贸易壁垒”,是指以劳工标准为借口实行贸易壁垒的政策。由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介入经济全球化,这些国家以廉价劳动力和低档产品的价格优势,使其出口贸易迅速发展,构成了对发达国家市场和就业的冲击。欧美发达国家企图通过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相对优势,实行贸易保护和非关税壁垒。这一政策主张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应在贸易协议中制定出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并对达不到国际标准国家的贸易进行限制。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主要获益者,其获益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使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廉价劳动力。至今为止,大部分的跨国公司的生产厂家都已经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提高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标准,直接涉及到该地的跨国公司的劳工管理和劳工待遇。劳工标准问题具有了国际性,跨国公司成为了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对象。但由于这些生产厂家都是分包商或供货商,而并非跨国公司的企业,因此,劳工标准问题更具有了复杂性。同时,劳工标准问题在国际上又称之为“劳工人权”问题,[21]

于是,社会责任问题在中国不仅涉及国家经济利益问题,而且还具有了政治色彩。

尽管这一运动具有商业的和道德的意义,但就其本质而言,则是其法律的意义,即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的法律责任,或企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之所以认定这一责任为公司的法律责任,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实施劳工标准。劳工标准的内容主要是在1998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年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提出的四个方面的“核心劳工标准”或称“工人的基本权利”,即:1.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2.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3.有效废除童工;4.消除就业歧视。[22]

我国政府、雇主和工会的代表参加了这次大会并支持了这一宣言。这是这一运动的法律性质的国际法的依据。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工标准和劳工权利。涉及这些内容的行为,必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正是在这意义上,在我国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以及作为其具体形式的“工厂守则”,与在我国贯彻实施《劳动法》,以及实施我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基本原则和精神都是一致的。

对于这一运动中的商业性质特别是“劳工贸易壁垒”问题,也应该进行具体分析。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劳工标准历来是与经济贸易问题交织在一起的。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反对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但是,经济发展应与社会发展同步,这是一个客观的要求。而且由于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目前还主要由发达国家所影响或左右,而这些国家的政府与工会是劳工标准的积极推动者,雇主方面也表示可以接受。并且,这个意见已经被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所接受。所以,从发展趋势来看,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某种形式的挂钩或联系,将是一个必然的要求和趋势。而以商业运作的手段来实施“劳工贸易壁垒”,来替代贸易制裁,也是国际上普遍可以接受的方式。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企业要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执行“工厂守则”中的劳工标准。况且,这一要求与我国实施劳动法的要求并不矛盾而是一致的。

从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实施状况来看,所涉及的也主要是经济和法律问题。我们现实的任务是如何将这一运动本土化,即将其纳入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范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运作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纳入中国劳动法制的框架内,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其一,中国的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应该主动了解、介入和引导这一运动健康发展。我国的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主要有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但目前国内除个别地区的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有所应对措施外,[23] 绝大多数对这一涉及全球的浪潮不甚了了。[24] 这种状况,致使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基本上处于放任的状态。

要改变这种状态,首先要了解和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状况和性质。要认识到这一浪潮是中国入世后必须要面对的,不论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是从落实劳工权益保护,都需要我们去积极参与,并将其引导到我国的劳动法制体系中来。那种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的劳工标准检查,是“欧美等国对我出口企业滥用人权标准”的认识是狭隘和片面的。如果用这种认识来处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将使我国在政治上和企业发展上都会处于被动的局面。当然,这一运动具有深刻和复杂的国际背景,我们必须保持政治警惕,对于具体的问题作具体的分析。但完全将其政治化并采取抵制态度,是一种既不负责也不现实的做法。

其次,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要逐步介入劳工标准的检查和认证,并将其作为在涉外企业落实劳动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样,既可以将劳工标准检查与我国的劳动法律检查监督结合起来,也可以促使这一运动的运作规范化,克服其商业性的弊端,使其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实施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二,要使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的劳工标准检查认证规范化。

这种规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在监察认证的形式上,要使这一监察认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有中国的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介入,即实行多方参与的监察认证。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这种多方介入,除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外,还应该有非营利的NGO组织和大学机构。[25]

再一个是要将监察认证的劳工标准本地化和具体化。就现实来讲,目前在中国实施的几个劳工标准监察认证标准,都是一般性地套用国际劳工标准的规定,而并没有具体到中国的劳动法律规定。这种标准,在我国的企业中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如何完善这一标准将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一任务的完成,需要与跨国公司和劳工标准监察认证组织商讨和研究,必须由国家专门的机构统一筹划进行。

总之,如果能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的实施纳入劳动法制轨道,那末,不论对于劳工权利保障,还是对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这一运动都将会有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注释:

[1]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也有人译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但笔者以为还是译为“企业社会责任”更准确。因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公司是企业的基本形式,但在中国,公司制还在建立中,作为公司的企业还只是一部分。而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含义,并不仅仅是指公司制企业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而是指所有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具体境况下,译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容易误会为这一社会责任制只是针对公司制企业或跨国公司而言。

[2] 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2—4页。

[3] 见常凯:《WTO、劳工标准和劳工权益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一期。

[4] 见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市场结构与竞争政策”。

[5] 见Sarah Anderson,John Cavanagh:《The Top 200------The Rise of Global Corporate Power》。

[6] 秦潼:《全球化和世贸》,《中国与世界》2000年3月号。http://www.chinabulletin.com

[7] 见周国银、张少标编著《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实施指南》,海天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9页。

[8] [日] 遠野春日:《 下からのグローバル化を 「企業行動規範」の実現に向けて》。

[9]诸如Wal-Mart、 Kathy Lee、 the Gap、 Nike、 Reebok、DisneyC&A, Littlewoods, Next, Marks and Spencers, Burton, Pentland, Monsoon, the Co-op, Grattan, John Lewis, River Island, Tesco and Asda等公司。

[10] 余晓敏:《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郑功成、郑宇硕主编《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33页。

[11] 黄长玲:《全球化与国际劳动人权》,《欧美季刊》第15卷第一期。[12] Ingeborg Wick: Worker’ s tool or PR plor, p.19-20

[13] 1993年港商的深圳致丽玩具厂火灾事故致使打工妹死亡83人,引起世界关注。关于该事故的原因及其评论,详见一夫(常凯):《废墟上的凭吊》,《中国工人》1995年第五期、第六期。

[14] “玩具安全生产联络会”是由香港亚洲资讯中心(AMRC)、香港基督教工业委员会(CIC)等NGO组织联合发起的。这一组织并对于致丽火灾的受难女工进行了国际救援。[15] 转引自周国银 张少标编著《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实施指南》,海天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38页。

[16] 关于接受社会责任检查的中国企业的数目,国内有NGO组织提出有8000家工厂接受了检查,但这一数字只是估计。目前尚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见谭深、刘开明主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9页。

[17] 笔者曾与一些通过劳工标准认证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交谈,发现有些负责落实劳工标准的负责人员竟然连基本的劳工标准知识都不具备。企业的劳工标准该善状况可想而知。[18] 见谭深、刘开明主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03页。

[19] 笔者所结识的一些有责任感的检查认证人员,曾多次私下谈起企业在劳工标准检查中作假之事,他们对此表示气愤,但又表示无奈。

[20] 见[德]汉斯·彼得·马丁,哈拉尔特·舒曼著《全球化陷阱》,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21] 如一些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将其负责社会责任和工厂守则的部门命名为“人权部”,对于工厂守则的监察认证,也被许多人称之为“人权验厂”。见WWW.ACTTCONSULT.COM。[22] 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1998年)第二条。[23] 如广东省一些地区的劳动部门已经介入劳工标准的监察认证,而广州市总工会也开始对于工会干部进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培训。另外,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也对于这一运动采取了积极的态度。[24] 据清华大学课题组对于200名政府官员的调查,其中97%没有听说过“公司的社会责任”或“工厂守则”或“SA8000”其中的任何概念。但当调查人员向其讲解了这些概念的内容后,有53%的人认为是好事,可以促进中国劳动法律的完善和劳工待遇的改善,与政府工作不矛盾。但也有44%的人认为这种做法会提高企业成本,会吓跑老板,影响当地经济发展。见谭深、刘开明主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第58-61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月版。

[25] 如在专门从事劳工标准制定和检查的美国公平劳动协会(Fair Labor Association,简称FLA),即有176个大学作为其会员。由从事劳工研究的学者直接参与和介入劳工标准的制定和检查,对于保持劳工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保证劳工标准检查的公正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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