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九十六条
厂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