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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7|18|31|32|96条

来源:www.super-net.cn 作者:温州验厂网 发布时间:2006-08-24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九十六条
 
 厂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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