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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审议中国第五、六次合并报告所提问题单的答复

来源:www.super-net.cn 作者:温州验厂网 发布时间:2007-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就审议中国第五、六次合并报告所提问题单的答复

  第一部分

  宪法、立法和公约地位

  1.报告第8页指出中国的法律中没有对歧视的定义。这对中国遵守《公约》的各项责任义务产生了什么影响?

  中国的法律中没有专门对歧视下定义,并不影响中国在法律与实践中遵守《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

  中国的《宪法》和各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教育法》和《工会法》等,都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享有或行使与男子平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特别是2005828,全国人大颁布了对1992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案,其中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纳入法律条文。

  2.在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建议加强国家机制的结构、职权和资源(A/54/38,第一部分,第282段)。请介绍就此建议采取了哪些措施。

  中国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 不断完善妇儿工委组织结构

  中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不断增加,从1990年成立时的19个成员单位增加到目前的33个,包括1个中央部门、27个政府部门和5个非政府组织。本届国务院妇儿工委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女士担任。各成员单位的一名部长级领导人担任委员会委员,同时各有一名局(处)级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目前,全国县以上政府均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单位也随着工作需要不断增加,组织结构进一步完善。

  二、 不断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资源及能力建设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最初的3人增加到目前的15人。2005年以来,省、地、县三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普遍增加;各级机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监测评估和其他专项经费大幅增加。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通过各种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从2004年开始,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计划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国2300多个地县级妇儿工委办公室人员进行轮训。目前已举办了14期,参训者约1700余人。地方各级妇儿工委及办公室也层层举办培训班,提升办公室工作人员素质。

  三、 通过法律赋权提升委员会法律地位,扩大其职权

  2005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第六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都明确规定,妇儿工委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从法律上赋予妇儿工委更多的职权。

  3.提供自上次审议以来法院处理的与侵害妇女权利有关的案件的数目和内容概况,包括哪些案件参考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法院处理的与侵害妇女权利有关的案件主要有两类:

  一、 刑事案件

  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中。如强奸案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案件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些案件被害人不仅仅包括女性,所以下面仅提供专门针对女性犯罪的案件数字。据统计,2003年以来,中国法院共审理侵犯妇女权益的主要刑事案件102993件,其中,强奸案件占63.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件占3.4%,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占5.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占0.1%,虐待案件占1%,遗弃案件占0.7%,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嫖宿幼女案件占17.9%件,制作、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组织淫秽表演案件占2.8%,其他占5.7%

  二、 民事案件

  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继承、收养、赡养等纠纷案件。据统计,2003年以来,中国法院共审结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共3558740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占84.0%,抚育、扶养关系纠纷案件占2.7%,抚育费纠纷案件占2.1%,抚养费纠纷案件占0.5%,赡养纠纷案件占3.2%,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占1.7%,继承纠纷案件占1.5%,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占4.3%。(注:在中国法中,扶养指夫妻间的扶助和供养;抚育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和教育上的抚养教育;赡养是成年子女对需要照顾、照料的父母的供养)

  由于中国的《宪法》和《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原则是一致的,因此,上述案件的处理实际上均体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要求,即:

  (一)中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害妇女权利的刑事

  案件过程中,注重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例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真听取受害妇女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对于涉及受害妇女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受害妇女有权参加法庭庭审活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聘请诉讼代理人;如果受害妇女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的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等等。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受害者为反抗能力较弱的妇女这一特殊群体以及受害者所受到的危害程度、后果等综合因素,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并根据受害妇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判处犯罪者赔偿经济损失。

  (二)在侵害妇女权利的民事案件中,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平等;在实体判决中,充分考虑到妇女抚养子女的情况,妇女的工作、生活能力,妇女的身体状况等等因素,合情合理地予以判决,同时注重调解,做到案结事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具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任务。因此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保护妇女权利的民事、刑事案件过程中,还以案讲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公众自觉依法保护妇女权利,教育妇女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敢于依靠法律,与侵犯自身权利的现象作斗争。

  4.报告中提及五年纲要十年纲要以及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的中期和终期评估(第14页)。请说明这些纲要是如何宣传的,评估是如何开展

  的,哪些部委、哪级政府参与其中。

  一、两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宣传情况

  (一) 制定宣传计划

  纲要的宣传工作是妇儿工委工作的重点,每年都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通过进行政策指导和召开各种形式会议进行部署。各级妇儿工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纲要目标任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宣传工作规划。

  (二) 编制宣传材料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编写了两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学习宣传手册,制作了一批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2005年编写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县级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指导手册》、《反拐通讯》季刊和中、英文《反拐新闻文摘》电子周刊,以及与江苏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共同编写了《科学发展观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宣传资料。

  (三) 扩大宣传阵地

  1.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国妇女报》和《中国妇女》(英文版)四报一刊开辟了两纲之窗专栏,每月一期。

  21996年至今,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在联合国儿基会支持下开办了《两纲通讯》。从2005年起,每年由6期增刊为12期。全年刊稿量约500篇、图片信息约80幅。

  3.各级妇儿工委都创办工作《简报》。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仅2005年就编印了32期。

  4200110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网(www.nwccw.gov.cn)和中国儿童信息中心网(www.cinfo.org.cn )两个公益网站相继开通。2005年两个网站的总访问量达到530多万次。

  二、两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评估工作情况

  (一)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评估工作情况

  国务院妇儿工委成立了国家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对纲要目标、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监测统计。2000年,专家评估组对该纲要实施情况进行了终期评估,撰写了评估报告。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均参与了国家评估,省、地、县在开展自评的基础上,接受了国家评估督查组的检查。该纲要评估结果,为2001—2010年纲要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评估工作情况

  2001年,国务院妇儿工委建立了纲要监测组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并召开了监测评估工作会议。200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纲要的监测指标体系、评估工作方案。2006年为纲要中期评估年,计划评估纲要目标落实情况、机制建设情况,以及妇女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和协调一致性。为此,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举办了全国省级两纲中期评估工作骨干培训班,召开了国务院妇儿工委成员单位中期评估工作研讨会。中期评估工作计划2006年年底完成。

  5.报告介绍了十年纲要的实施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的职责(第16页)。报告也简要介绍了监督和评估机制。请介绍中央及地方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在纲要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纠正措施。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协调人、财、物力的投入,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推动地方机构能力建设和监测评估制度的有效运行。

  从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国务院妇儿工委组织专家督导组深入省、地、县、镇以及乡村进行纲要实施情况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目标的落实。例如:从1999年启动至今持续开展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就是通过对《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督导评估,发现这两项指标实现难度较大,而重点、难点在西部地区,因此,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和财政部联合实施了降消项目,及时采取措施,增加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和服务网络。目前此项目已扩展至全国22个省(区、市)的1000个县,覆盖人口3亿多。

  拐卖妇女和对卖淫者的剥削

  6.在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建议政府对有关地方官员参与拐卖妇女和对卖淫者进行剥削的报道进行调查(第291段)。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问题特别报告员在报告E/CN.4/2003/75/Add.1中对中国国内拐卖妇女问题表示关注。请详细介绍在国家、省、市各级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的行动,包括资金情况。

  中国政府和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工作,落实经费、警力保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在目前侦破的案件中,还没有发现政府官员参与犯罪的情况。

  一、打击拐卖妇女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中国政府总理和公安部长多次对打拐工作作出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从严格执法、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专业人员培训和多部门联合解救受害人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并采取大案要案督办和开展区域性打击行动相结合的措施,成功侦破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集中整治了一批拐卖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据统计,20012005年,公安机关立拐卖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拐卖犯罪在国内部分多发地区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884起,破获2471起,解救被拐卖的妇女2012名。

  鉴于有组织卖淫嫖娼活动与拐卖妇女儿童有直接联系,中国公安机关将打击组织者、强迫者、介绍者、引诱者和容留者作为其工作的重点,采取日常查处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全面治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等措施,有效地打击了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20063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增设了对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罚条款。同时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进一步规范了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工作,规范了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相应提高了对娱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了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目前,中国正在制定反对拐卖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资金情况

  中国政府一向重视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简称打拐工作的投入。自1988年至1998年,国家每年有300—900打拐专项资金。1999以来,国家将打拐资金纳入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继续加大对打拐工作的支持力度,2005年,仅公安部组织的2次专项打拐行动就投入经费210万,并实施大案要案补贴,有力地促进了全国打拐工作的顺利进行。

  7.请提供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第22页)的详细情况,特别是就这两部法律中列出的各类犯罪进行诉讼和判决的案件数目以及处罚情况。

  另请说明过去五年这些数据的转变趋势。

  一、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情况

  中国于19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改了《刑法》。修改后的两部法律实施以来,中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对拐卖人口和强迫他人卖淫从中牟取钱财的犯罪分子,一方面从重判处刑事处罚,另一方面根据其犯罪的性质以及被害人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情况,同时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侵害妇女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犯罪分子侵害妇女的犯罪系财产类型犯罪,法院均会同时判处犯罪者罚金或者没取其财产。

  据统计,1997年以来,中国法院共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刑事案件258468件,其中,强奸案件占74.9%,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包括性骚扰)、儿童案件占3.6%,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占10.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占0.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占0.2%,虐待案件占2.2%,遗弃案件占0.8%,其他占8.0%

  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均依法受到了惩处。

  二、近五年犯罪趋势

  自2000年以来的五年中,中国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的情况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妇女的强奸案件呈下降趋势

  五年来,中国法院共审结强奸案件125568件、奸淫幼女案件16560件。2001年,中国审结的强奸案件同比上升了8.66%2002年同比下降了4.01%2003年同比下降了6.61%2004年同比下降了13.47%2005年同比下降了2.42%,平均每年下降3.57%。这充分说明中国五年来通过严惩严重侵犯妇女性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及相关案件呈下降趋势

  五年来,中国法院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0212件,其中,2001年同比下降48.64%2002年同比下降24.35%2003年同比下降26.28%2004年同比下降25.6%2005年同比下降5.95%;平均每年下降26.16%。与此同时,中国审理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也呈下降趋势,特别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从2003年以后没有一例,充分说明中国通过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及相关案件,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进行民众法制教育所取得的成效。

  (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嫖宿幼女案件有升有降

  五年来,中国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36389件,其中2001年同比上升19.09%2002年同比上升2.41%,说明前三年中国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大,此类案件数量上升;2003年同比下降1.22%2004年同比下降4.88%2005年同比下降1.05%,说明中国司法通过严厉打击此方面的犯罪,使此类犯罪数字逐年下降。

  (四)虐待、遗弃等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

  五年来,中国共审理虐待案件3286件,遗弃案件1559件,其中,虐待案件从2000年的874件下降到2005年的268件;遗弃案件从2000年的300件下降到2005年的205件。虐待、遗弃案件的逐步减少一是说明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年增高,二是说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更加宽容,三是说明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虐待、遗弃妇女的现象在逐步减少。此外,这两类犯罪的自诉方与被指控人在法庭上和法庭外和解的现象较多,真正被法院处予刑罚的较少,这符合中国传统的和为贵民风民俗,也符合中国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家庭和谐的司法传统。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包括性骚扰)案件基本持平

  中国法院五年来共审理此类案件7173件,每年审理的案件数都在1100件左右,基本持平。

  对妇女的暴力

  8.报告中指出,2001年颁布的新《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且许多省/自治区都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例。请介绍(一)新《婚姻法》规定了哪些形式的暴力,(二)对这些暴力有何惩处措施,(三)自2001年该法出台以来受害人对此法的使用情况,(四)请说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是否包括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的行动计划。

  一、 家庭暴力的范围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法》还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构成《刑法》中的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将被处罚。

  1.家庭暴力实施者,构成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家庭暴力实施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致使家庭成员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以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家庭暴力实施者,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的可以判处死刑;

  5.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主要获救方式

  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救助:

  (一)受害人向其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或居民委员会(城镇)提出请求,或向所在工作单位和施暴人工作单位提出要求,由被请求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劝阻和调解;

  (二)受害人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反对家庭暴力安全网络(110报警中心)请求救助,报警中心接到报案及时派人前去解决。对没有造成伤害的,主要是协调解决,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伤害的及时立案;

  (三)受害人向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网络求助(目前全国共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2700多个),根据不同情况得到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以及公证证明等帮助。近年来全国设立的3200多个妇女儿童法庭(合议庭)也受理此类案件;

  (四)政府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及许多非政府组织开设反家暴热线、援助中心、庇护所、伤情鉴定中心、救助站等机构,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帮助。

  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对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的行动计划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提出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将有效地遏止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列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十一项主要目标中。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在涉及妇女与法律领域中,提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在针对执法的策略和措施中提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针对法律服务和援助,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9.请提供各省城乡地区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数据。

  目前,我们还没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收集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因此,此次很遗憾不能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数据。但据全国妇联受理的来信来访案件的不完全统计,2002年、2003年、2004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投诉的数量分别占全国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的16.37%22.5%10.5%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0、报告介绍了中国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概况(表格A6),但第24页和第25页的内容与这一表格的联系不清楚。特别是未提供高层领导中女性人数与男性人数的百分比。请提供在中央和各级高层领导中男女比例的对比数据,以及过去五年的发展趋势。

  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妇女参政工作。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人员中,2002年底时有女性4人,占总数的4.8%,男性79人,占总数的95.2%2003年底时有女性7人,占总数的9%,男性71人,占总数的91%;至2005年时有女性9人,占总数的11.1%,男性72人,占总数的88.9%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通过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努力,中国妇女参与国家

  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水平在逐渐提高,最近几年进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女性人数不断增多,所占比例逐步提高。

  11.报告说农村进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后,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有所下降,在一些农村地区因没有女性当选而进行了补选。从这些结果中学到了哪些经验?政府正考虑采取哪些系统性/体制性变革以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

  在农村基层推行村民自治,实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是中国政府适应农村经济改革采取的一项重大政治变革。但在推行过程中,由于受农村传统习惯、生产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村委会选举中,一度出现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大幅度下降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在村委会成员中,女性的比例全国平均仅为16%,女村委会主任的比例更低,仅为1%左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如下措施,使这种状况得到初步改变。

  一、指导地方创新投票方式,提高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的当选比例

  中国政府认真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指导地方制定有利于妇女当选的政策法规,如:吉林省制定政策,要求各地在进行候选人提名时,要积极引导和要求选民至少提一名妇女为候选人,同时鼓励妇女敢于接受竞争;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数最多的1名增列为候选人;在介绍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积极介绍女候选人的业绩,不得给予任何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如果选举出来的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女性,当届期内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首先补选女委员。

  二、推广使用《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实用手册》,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培训力度

  民政部编写了《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实用手册》,要求各地在组织乡村干部培训时积极推广使用。同时在组织对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培训时,注意安排新当选的村委会女成员参加培训,帮助她们树立勇挑重担的思想,坚定做好工作的决心,同时帮助她们尽快掌握村务管理、决策、监督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以适应农村工作的需要。对任期内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女干部,及时给予表彰,为其连选连任,提高妇女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创造条件。

  三、开展项目试点,探索途径提高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

  从20036月份起,民政部在天津塘沽区实施了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政策创新示范项目。此项目在强调参与方式,由民政部牵头,开展了跨层次、跨部门、跨学科的合作,使政府各部门及群团组织、非政府组织、农村干部群众都参与到项目中来,形成了以农村妇女为主体,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紧密合作的工作机制。制定有利于妇女当选的政策,活动内容包括宣传培训、能力建设、调查研究等。项目的实施,受到了农村妇女的热烈欢迎和支持。妇女们积极参与选举,参加竞争,选举结果,基本实现了村村有女村委会成员的目标。

  四、启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力争把保护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相关条文写到法律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安排,民政部等部门及时启动了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立法程序,计划在修订的法律条文中,明确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村民代表中有适当的名额。同时研究探索一些具体办法,如定位投票法,保证女性成员能够顺利当选,并逐步提高当选比例。

  这些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已取得初步成效。据统计,北京市在2004年进行的第六届村委会选举中,女村委会成员有所增加,新当选的2766名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占21.6%。辽宁省在2004年进行的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所当选的女村委会成员10428人,占村委会总数的23.9%。湖南省在2005年进行的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妇女的当选比例高达30.1%,该省实施的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项目,获得了第三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

  传统定型观念与教育

  12.在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建议对学校的课本和课程进行修改(第295段),减少性别定型观念。请提供执行这一建议的最新情况,特别是如何在报告第33页提到的课程改革中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

  中国政府把减少性别定型观念、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作为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

  2000年以来中国政府对基础教育课程和教材实行改革,提出在教育中要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一、在指导方针上,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都强调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学生个体差异,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二、在课程内容中,平等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受到关注。

  如:在《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初中)提出知道人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能够平等待人,不凌弱欺生,不以家境、身体、智能等方面的差异而自傲和自卑等内容。

  三、从教材建设和审查方面,注意增加平等意识和行为的内容,在教材的插图中,注意避免因性别方面的刻板定型观念对学生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注意男女性别数量的平衡;注意语文教材选择以女性为主角的文章,历史教材介绍历史上的杰出女性。

  四、开展以法制教育和保护人权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将有关人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法治教育读本中,图文并茂,以案说法,对普及中小学学生法律和人权知识、形成男女平等观念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13.请介绍性教育和健康教育是否被纳入学校课程,以及纳入了哪些年级的课程。

  中国教育部制定的大、中、小学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包括健康教育和性教育,对大、中、小学健康教育的目标、内容进行了规定。

  小学阶段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卫生习惯与健康、合理营养与健康、环境卫生与健康、体育运动与健康、常见疾病预防、安全与意外事故伤害预防、预防毒品,设置在科学、品德与社会课程中。

  中学阶段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人体解剖生理知识、青春期生理卫生与心理卫生、合理营养与健康、学校生活卫生、常见疾病预防、预防性病和艾滋病、预防毒品等,设置在生物、体育与健康课程中。

  大学健康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大学生身心发育和疾病特征、心理卫生、学习卫生和起居卫生、饮食与营养、运动卫生、行为环境与健康、性心理与卫生、传染病知识、常见病知识、急症自救与互助、预防性病/艾滋病、用药基本常识等。

  就性教育而言,小学高年级开始讲解青春期性生理发育知识;中学阶段增加了与青春期性生理发育相关的卫生保健知识、心理健康知识,同时还结合艾滋病预防开展相关的性健康教育、性道德和责任感教育;大学阶段增加了与预防艾滋病、性病相关的伦理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等。

  除课堂教学外,学校还以班会、板报、宣传栏、广播、心理咨询、电视、网络,在学校图书馆与阅览室为学生提供健康教育的相关科普读物等形式进行健康教育。

  就业

  14、报告中提到了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请提供在非正式部门中妇女的工作状况和工作范围,以及对这些妇女进行经济赋权的措施。

  随着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妇女,特别是下岗、失业妇女,进入到零售、批发、餐饮业以及社会服务业的人数逐步上升,还有许多从事个体、家政服务或季节工、劳务承包等临时性工作。据测算,2005年底,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达5000多万人,主要有自营劳动者、家庭帮工以及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

  政府制定政策与规定,从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等方面,保障这些人员劳动就业的机会与权益。为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的能力,政府劳动部门,与工会和妇联组织合作,为她们提供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提高她们就业和创业的能力。例如:2000-2002年在天津,政府与妇联合作开办的妇女创业中心,为3000多名下岗女工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为2000多名妇女提供自主创业贷款。

  15、请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参加基本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男女比例。并介绍为增加女职工参加保险的比例而采取的措施。

  中国现有统计报表制度中没有按性别分列参加基本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男女比例,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将该指标列入报表制度中。

  基本保险的参保政策对男女职工一视同仁,在参保要求方面不存在性别歧视。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实行多年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明显增加。截止2005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648万人,比《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1998年末增加2720万人。200512月,当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62万人,其中女性为162万人,占领取人员总数的44.7%

  16、报告阐明更加注重在企业中对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实现男女同工同酬。请说明在公共、私营部门为实现这一原则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关于按性别分列的各个就业领域和层面的平均工资数据。

  19951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国政府提出,要逐步实行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国家对企业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和调节。

  目前,中国多数企业实行岗位工资制,按职工不同的劳动工作岗位,及个人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分别确定工资。企业内部工资水平的确定与性别没有关系,不存在性别偏向。

  政府正积极推动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来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分性别,对所有职工适用。

  国家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供企业确定工资标准时参考。目前,全国已有127个城市发布了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价位根据职位(工种),与性别没有关系,遵循了公约倡导的同工同酬原则。

  目前,中国全部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考虑的因素包括: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与性别没有关系。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分性别,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每年的平均工资数据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统计和发布,但是,由于分性别工资总额很难统计,故通过现有的统计渠道还不能得到分性别的平均工资。

  17、报告介绍制定了生育保险制度,但只有10%的女职工参加了这一保险。请对该保险制度做详细介绍,特别是说明有没有任何诸如时间表之类的计划来确保所有女职工都能享有这一保险。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始建于50年代初期。当时的政务院(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56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按照生育前的工资标准照发。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19886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进一步对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标准和由单位负担职工的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作了明确规定: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由用人单位负担。

  1994年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企业中推行

  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该制度规定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在生育期间将享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产假三部分待遇。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截止到2005年底,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上述两种管理方式同时存在,其中享受单位自行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城镇就业人员为4000万人,主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国有企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人数为5408万人,比2004年增长23.27%,其中女职工2272.61万人,占参保职工的42.02%

  另外,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性生育保险法律法规。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目标。下一步工作重点是积极推进社会统筹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各项生育待遇的落实。

  18、请介绍关于预防和惩处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法律法规。

  目前,现行法律对性骚扰作出了一些规定,主要有:

  一、《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828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第一次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写进了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民法。《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13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出发,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健康

  19.尽管中国最近大力打击由于选择性别而进行的堕胎和杀害女婴,但2000年中国人口普查表明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0117(联合国教育权利特别报告员报告E/CN.4/2004/45/Add.1)。请介绍为了确保全面执行和遵守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对违法者做出的处罚。

  针对部分地区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综合治理。特别是2001年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再次明确规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是违法行为。2002年,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公安部等11个部委再次联合制定文件,明确了各部门在综合治理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中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具体管理制度。

  自2003年开始,政府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关爱女孩行动试点,通过倡导男女平等、对纯女孩家庭提供经济扶助、严肃查处非法选择胎儿性别和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消除生育领域中的男孩偏好。2006年关爱女孩行动在全国进行。2004年,政府制定并开始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在年满60周岁以后,政府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各地也都制定了有利于女孩成长的多方面的政策措施。例如:对纯女孩家庭优先给予发展项目和资金的扶持;优先提供教育、医疗、困难救助;优先将农村独女父母纳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等。

  在查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案件中,依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其当事人予以罚款、没收有关设备和吊销执业资格等的处理。目前,还存在对非法行为发现、取证难,缺乏具体的严厉打击的法律法规规定等问题。中国正在借鉴韩国和印度等国家的立法经验,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文的问题。

  中国政府目前已制定了在2010年以前使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的目标。

  20、请介绍和分析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在中国妇女中间传播的最新趋势。特别是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在越来越多的异性恋妇女中间的传播。

  中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女性艾滋病感染者人数迅速增加,艾滋病对妇女的危害日益严重。在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女性感染者由2000年的19.4%,上升到2005年底的27.6%,;在经性途径传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女性所占比例由2001年的44.1%上升到2005年的49.06%2004年进行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期评估结果表明,在艾滋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方面女性低于男性,男性为53.1%,女性为46.1%;而在农村,女性知晓率更低,男性为48.3%,女性仅为39.9%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实施了四免一关怀政策(即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在全国范围内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活动,增加收入,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避免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国务院成立了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召开了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制定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颁布实施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加大防治经费投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疫情监测,推广行为干预和综合防治措施,建立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艾滋病工作机制和社会环境。

  在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将全国妇联纳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加强了对妇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做好妇女的艾滋病防治工作。2002年以来,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通过实施大众健康教育,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引导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增强社会责任感。2004世界艾滋病日,中国举办了以关注妇女,抗击艾滋--各界妇女心系红丝带倡议行动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向全国各界妇女发出倡议书,倡议妇女行动起来,积极投身抗击艾滋病的工作中,为人类健康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2004年通过发动和培训基层妇女和青年骨干,深入全国51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农村和社区,开展针对妇女的面对面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据51个示范区统计,截止20052月底,接受宣传教育的家庭达438万个,接受面对面宣传教育的妇女达767万人;知晓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女性有610万人,其中15—49岁的女性达388万人。这些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妇女自我保护能力,也显示了妇女在防治艾滋病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1.请举例说明在地方一级是如何加强人口出生登记的管理(第59页)。

  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漏报的女婴享有基本健康和教育?

  中国公安机关的派出所负责办理包括出生登记在内的户口登记事项,少数尚未设立派出所的农村地区,由有关乡(镇)政府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目前,基层村(居)民委员会多设有专职或兼职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在3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后,获得一个出生地户籍身份和终身唯一的公民身份号码。

  为了维护出生瞒报漏报的女童的合法权益,中国多数地区还定期开展出生登记、报告的清理清查工作,督促各社区和家庭及时申报出生的婴儿,对漏报的儿童补报户口登记,不附加惩罚,把漏报的女童纳入到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的范围。

  中国实施的义务教育和托幼保健、卫生免疫注射与卫生保健等服务面向所有的儿童包括婴幼儿,对贫困地区家庭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和对所有儿童提供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服务。所有的医疗保健机构、教育机构都是面向所有的儿童,包括流动人口儿童。

  目前,中国还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关爱女孩行动,引导各地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女儿户的优先优惠政策和措施,改善女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和帮助女童享受基本的健康和教育服务。

  22.报告指出农业就业比重下降,农村经济结构加速调整,并且指出农村妇女面临的障碍和挑战。请概要介绍面向处于最不利条件的农村地区的妇女开展的针对性支持。

  缓解和消除贫困是中国政府矢志不渝的目标。中国政府通过实施大规模的、富有成效的专项扶贫开发计划,使妇女占多数的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1994年的8000万下降到2004年的2610万。这些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比较恶劣的西部地区,在贫困人口中妇女的比例高于男子。为解决处于最不利条件的农村地区妇女的贫困问题,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消除妇女贫困的政策。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把消除妇女贫困作为国家扶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地政府根据自身情况,把帮助妇女脱贫列入地方扶贫计划,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贫困妇女提供优惠贴息贷款。1994年,此项贷款统一优惠利率为3%(银行利率大于7%),优惠利率和商业利率之间的差额由国家财政弥补。贴息贷款以直接的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妇女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发展。从1995-1999年间,对贫困妇女的贴息贷款总额为435.5亿元。国家扶贫攻坚计划要求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动员贫困地区妇女兴办家庭副业,发展庭院经济;实施劳动密集型和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组织妇女学习实用技术,提高脱贫致富能力。在实际操作中,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贫困妇女参与实施扶贫项目,妇女参与人数占所有参与人数的40%以上。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在妇女就业人数多的第三产业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的能力,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目前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的妇女比例为40%以上,有的地区达到47%

  --中国政府针对农村贫困地区妇女保健面临的问题,在中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05个贫困县开展综合性妇幼卫生项目,在32个县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项目。同时,国家在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母亲安全项目,改善了贫困地区妇幼卫生条件。

  --近年来,在中国政府的支持和倡导下,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主动参与到帮助贫困妇女脱贫致富的工作中,积极开展小额信贷、连环脱贫、劳务输出、拉手结对以及东西互助等活动。如1998—2003年,全国各级妇联共组织发放小额信贷9.5亿元,帮助200万农村妇女摆脱了贫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开展了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的幸福工程,募集资金帮助贫困母亲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健康和文化水平。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启动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为西北缺水地区募集资金修建9万多眼蓄积雨水的水窖,建设小型集中供水工程1100处,受益的贫困人口近百万。

  23.请详细说明农村某些地区出现的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和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根据相关部门抽样调查显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农嫁非(非农业户口)妇女,离婚丧偶妇女、男到女家落户妇女,分不到田,或少分田;()多数出嫁不出村的妇女及其子女土地补偿费得不到解决;()个别地区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只分男不分女;()个别地方存在妇女不能平等享受土地股份分配、年终分红等村民待遇问题。

  二、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

  (二)2001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一些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要求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对侵犯妇女土地权益进行干预。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31正式实施。优先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是该法的重点之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第一次以专门法律条款形式明确了结婚、离婚及丧偶妇女土地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此法颁布了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和政策文件。

  20058月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权利。第55条中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等。

  (四)健全工作机制。如广东省、陕西省、浙江省、河北省、河南省成立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把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摆上了政府重要议程。

  (五)广泛宣传、普及法律与政策。

  (六)对政府基层官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

  (七)加强对执法、司法的监督。

  (八)对一些地方出现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个案,政府协调各方,化解矛盾,给予干预保护。

  由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妇女土地权益得到维护。例如:2005年,广东省中山市20343名出嫁农村妇女中,有79.6%已落实全部权益,有11.2%落实部分权益;19632名出嫁农村妇女的子女,有60.1%已落实全部权益,有26.4%落实部分权益。

  24.鉴于在上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第305段),请提供详细的关于少数民族妇女的按性别分列数据,特别是维吾尔族和藏族。

  中国是一个由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41%。人口超过五百万的少数民族有:壮族,16178811人,其中女性人口占48.2%;满族,10682262人,其中女性人口占48%;回族,9816805人,其中女性人口占49%;苗族,8940116人,其中女性人口占47.9%;维吾尔族,8399393人,其中女性人口占49.1%;土家族,8028133人,其中女性人口占47.7%;彝族,7762272人,其中女性人口占48.6%;蒙古族,5813947人,其中女性人口占50.5%;藏族,5416021人,其中女性人口占近50.2%

  25.请指出在批准和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的进展。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保护妇女权利,并支持国际社会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的努力。中国政府积极参加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制订,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政府希望,任择议定书能得到社会、文化或历史背景不同的各个国家的广泛接受,以便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做出积极贡献。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研究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

  贩运妇女和使妇女卖淫

  问26 请阐述打击贩运妇女和使妇女卖淫的措施,特别是有关《刑事罪行条例》的执行情况。

  响应: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不是贩运人口的目的地,亦不是输出非法移民的来源地。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香港海关及香港警务处在预防、执法和保护受害人等方面携手合作,全面打击贩运人口活动。这些部门一直与香港特区以外有关机关合作,以预防和打击这类活动。

  从数字上看,贩运人口的个案甚少。被捕的非法入境者和性工作者绝大部分是受香港特区的繁荣经济所吸引而自愿来港。他们并非被个别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威胁或以暴力或其它威迫或拐带的方式贩运来香港特区。

  在香港特区,卖淫本身并非罪行。香港特区的法例是针对组织或利用他人作卖淫活动的人。《刑事罪行条例》订明,贩卖人口、导致卖淫,以及控制娼妓均属违法。该条例亦订明,任何人非法把一名16岁以下的未婚女童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可被判处监禁十年。此外,任何人非法拐带一名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意图使她与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可被判处监禁七年。而经营卖淫场所这一罪行,旨在通过针对有关物业的负责人,防止两名或以上的性工作者利用该物业卖淫。这项措施有助打击有组织犯罪分子利用妇女图利。

  就业

  问27 请列出二零零一年由政府拨款进行公私营机构同值同酬研究的结果(214)

  问28报告表示落实同值同酬的原则存在困难(212)。请阐述为落实这项原

  则(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所采取的措施。

  响应: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知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会)建议把同值同酬原则纳入有关的法例。正如我们就委员会在上次审议报告时的各项总结所作出的初步响应,我们的立场是原则上支持有助落实平等的建议。现时,《性别歧视条例》已包涵了同值同酬的原则,而个别个案则交由法庭作出判决。此外,根据《性别歧视条例》设立的独立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一直不断促进同值同酬的原则,先是把这项原则纳入《性别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内,一律适用于大型机构和中小型企业,其次是在一九九七年委聘顾问进行《同值同酬可行性研究》,探讨与实施同值同酬原则相关的课题。

  要把同值同酬的概念付诸实践,涉及复杂的事宜,而且需要相关的各界人士对这个课题有更透彻的认识和进行更广泛的讨论。《同值同酬可行性研究》建议采用诱导的方式,而无需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同值同酬的原则。研究并建议委员会可向大机构推广自愿推行同值同酬的做法。至于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则可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处理。此外,可通过教育改变带歧视的政策、定型的社会教化和态度。鉴于上述情况,平机会在二零零零年举行研讨会,就推行同值同酬的概念进行公开讨论,其后再于二零零一年举行第二个同值同酬研讨会,藉此交流国际间在推行平等薪酬方面可供借镜的例子。多个界别均有派员参加上述研讨会。

  正如我们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次报告中所述,香港特区政府在二零零一年向平机会拨款,进行有关同值同酬概念的研究和教育工作。有关研究包括对若干公营机构工种进行调查。平机会亦成立了一个同值同酬专责小组,成员来自平机会、政府和学术界等的代表,就有关调查提供意见。不过,专责小组成员对于调查工作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数据的诠释,以及报告拟稿所载的调查结果能否为所提出的建议提供依据,有不同的意见。平机会现正研究如何跟进这个复杂的课题,并已成立一个由平机会委员组成的新工作小组负责有关工作。平机会亦计划进一步筹办其它活动(例如工作坊及研讨会),以在两性平等的前提下,推广同值同酬的概念。

  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零零六年五月

  29. 请提供关于制作本报告过程的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哪些政府部门及机构曾参与其中,其参与的性质及范围,是否有咨询非政府组织,以及是否有向大会提交报告。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制作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报告,属特区政府的权限。

  然而,按不同的主题及/或目的,报告属社会各界不同实体及机构合作的成果。

  就本报告而言,虽然是由国际法事务办公室在行政法务司司长指导下起草,但其制作过程均有政府专责公约有关规定的事宜的部门及机构参加。同时,亦咨询了其它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检察长办公室、澳门基金会。此外,特区立法会亦积极参与了有关工作。

  关于制作报告的具体步骤,首先是向大众推广本公约(这是一项长期进行的工作);其次,须从不同界别征集意见、资料及统计数据。然后,开始实际起草本报告的工作。报告完成后,便通过中央政府将之送交联合国,并上载于特区政府网址。

  特区政府参与制作本报告的机构,包括文化局、经济局、教育暨青年局、卫生局、身份证明局、国际法事务办公室、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劳工事务局、法务局、澳门理工学院、体育发展局、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保安协调办公室、行政暨公职局、社会工作局、统计暨普查局、学生福利基金、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警察总局及澳门大学。

  

  30. 请指出在澳门特区内设有的宗旨为促进妇女权益、深化男女平等和执行本公约的机构,比如全国性的机构。

  虽然特区法例正如报告所说是保障男女全面平等,且执行法例时未曾遇到甚么问题,但须承认的一点是,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

  两性待遇的差异持续未得到改变,归根结柢都是由于文化和社会的因素造成。特区政府认为,从教育和提高公民意识入手会有助改善现时的状况,故一直有开展大众参与的运动,以推广人权,包括妇女权益,从而造福人民。

  从社会责任和官民合作理念出发,大部分由私人开设的专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中心、庇护所、学校、社团等,均获得特区政府资助。政府亦在适当的场合公开地支持该等机构及其举办的活动。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法务局、民政总署与澳门妇女联合会合办了一个反对歧视妇女的公开活动,包括讨论男女不平等现象和预防歧视妇女的讲座。澳门妇联主席和行政法务司司长均承诺会携手协力为营造一男女平等、互相尊重与扶持的公平、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之后,妇联便在澳门北区分处设求救热线,以协助身陷困境的女性。二零零四年二月,多个妇女团体派代表参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举办的主题为解决家庭暴力和贫困的地区性会议。

  特区政府于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成立了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行政法规第6/2005号)。委员会的宗旨是保障妇女权益,改善其生活条件,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层面能实际发挥作用,从而实现机会与权益均等、妇女尊严受到重视等目的,并鼓励妇女全方位参与特区的建设。

  

  对女性施行的暴力

  31.请提供对女性施行暴力案件的详细资料,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从举报的全部案件中,请具体指明(i)经警方调查的案件的百分比,(ii)经法院审理的案件的百分比,(iii)经判罪的案件的百分比。

  关于向警方举报的案件,仅备有下列资料:

侵犯性自由罪

 

2003

2004

2005

总计

强奸

13

16

18

47

淫媒

18

20

37

75

性胁迫

1

2

5

8

其他

0

1

0

1

(资料来源:保安协调办公室)

  

家庭暴力数据

年份

侵犯生命罪

侵犯身体

  完整性罪

两类犯罪

  每年的总数

举办的家庭

  暴力犯罪数字

2003

13

1684

1697

347

2004

10

1697

1707

333

2005

7

1707

1714

326

(资料来源:保安协调办公室)

  偏见及教育

  32. 请详细列举政府采取何种措施,以改变看不起女性的社会和文化风气(第66段)。请说明在教育政策方面实施了何种措施,以消除偏见。

  请参阅对问题30的响应。

  第52/95/M号法令保障了在工作关系上不准歧视、男女机会平等、同工同酬、男女均有同等机会在职业上得到发展,以及在社会福利方面待遇一致,故这一法令实属一系列以消除男女性别歧视具体措施中的其中一项,各政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必须遵循上述原则。这就是说,法律规定人人均有义务推广平等原则。

  此外,特区政府亦一直采取支持各级教育事业的政策,尤其拨款资助学校及学生,这样做,亦取得了一定成绩。从统计数据显示妇女的社会地位逐步提高,特别是年青的一代。资料指出,男女生在小、中、大学的人数比例和学习成绩无明显差别。

  本澳的学制所遵循的理念是,人人均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宗旨是培育完整的人格,促进社会进步和民主化。《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保证了特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因此,政府一直尊重私校的自主权,不会干预私校所订的教育大纲。然而,法律规定所有学校均须在入学和成绩方面遵循男女机会平等的原则。为消除偏见,教育暨青年局经常有举办各类工作坊、研讨会,并邀请家长与教师参与,让他们更熟悉这方面的问题。同时,多所学校亦有举办以性教育、个人与社会发展为题的研讨会、工作坊、会议,以及实行了计划和调查,以消除性别歧视。

  就业

  33. 报告指出,现正着手修订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劳动法(第63段)而(第64段)提及特区政府有意修改私营机构劳动法时取缔最多享受三次分娩假的限制,并增加分娩假的日数。请说明修订劳动法的进程。

  修订劳动法的工作尚未完成,特区政府在修订劳动法时曾建议消除分娩假限制和增加分娩假日数。

  新的《劳动诉讼法典》是适用于私营机构,其内的若干规定得到简化,以方便劳工伸张其权利,同时政府亦着手研究制定公共行政人员的社会保障新制度的法案。

  34.报告指出,男女工资有别的情况仍存在,尤其无须特别技术的行业(第190段)。请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改善此情况。

  就报告的第190段而言,特区政府未具备关于男女工作收入、工作量、工作性质及质素的数据,有关统计资料仅涉及每一行业与性别的每月平均收入。该段所列举的数字仅是男女薪酬差别的中位数,差别的理由实在多样,包括行业的性质、公司的规模、员工的年资等等,但仍须指出的是,男女工资实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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