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条例》不将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管理伤亡的情形定为工伤,是因为职工这种伤亡是由于其自身的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本身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将这种伤亡排除在工伤之外,也是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条例》不将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定为工伤,主要是考虑醉酒是一种个人行为,国家一些法律禁止醉酒后工作,《条例》这样规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条例》不将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定为工伤,主要是考虑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在这种情形下,职工本人对自身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将其认定为工伤,有悖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