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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来源:www.super-net.cn 作者:温州验厂网 发布时间:2014-09-17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一:《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名词解释
  1、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指8小时工作日之内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1746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指8小时工作日之内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3、高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米以上至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15以上至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
  4、夜班劳动:指当日22点―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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