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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温州验厂网 发布时间:2014-09-11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1 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8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与开发,建立和完善 隔膜泵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工会参加,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水泵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有爆炸、中毒、高处坠落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场所划分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班组和岗位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办法,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特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第八条  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作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对应当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竣工的应当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

  第十条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水泵控制柜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交通安全设施以及社会公用事业、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以及建筑安装、矿山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资格认可,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矿山、化工、冶炼、建筑等行业和生产、贮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

  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运输、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咨询、认证工作,引导、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从事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制度。按工伤保险规定提取的部分风险储备金,可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奖励等。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依法进入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作业场所与事故现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但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中止危险作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处理。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消防、煤炭、铁路、航空等部门在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事故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铁路、航空等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生其它性质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死亡、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企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但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轻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二)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四)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五)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铁路、航空等其它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与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实行分级管理:一次死亡6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认定;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认定;性质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重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案,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0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工伤认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按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并按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伤亡事故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重大火灾、交通、建筑、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煤矿、矿山、设备、设施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开除公职。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和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分配劳动者上岗作业的;

  (二)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伤亡事故的;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隐瞒重大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职工重伤的,按每伤1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职工死亡的,按每死亡1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涉外安全生产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4〕29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基本稳定。但是,目前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两个率先”的要求,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保障群众参与监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奋斗目标:根据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自2004年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口径相比逐年递减3%。到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继续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10年,基本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减少重大事故,有效遏制特大事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15年,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装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生产经营。

  三、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中、小企业逐步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在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要留有一定的储备金,统筹用于支付地区重、特大事故工伤待遇。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在工伤保险基础上,提倡推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等。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也要逐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逐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加快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搞好重、特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重、特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六、落实综合管理职能,加强公共安全监督

  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机制,加大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和交通秩序整治的力度,提高预防交通事故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加强县(市、区)、乡镇、村道路、渡口的安全管理,规范发展农村客运市场,严禁农用车辆、船舶非法载客。不断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动消防安全社会化,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准入条件,维护公共聚集场所的正常秩序。依法从严审批各类大型活动,严密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治安防范责任和措施,加强安全规范管理。完善城市、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拆、建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建筑安全防范措施。强化渔船进出港签证和滩涂养殖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沿海地区气象预测预报体系,增强海洋、江河、湖泊等水上事故的救护能力。

  七、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监管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规章,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尽快出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各地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改善办公条件。乡镇(街道)应建立适应本辖区生产现状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的“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级安委会的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行政监管责任。特别要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认真执行政府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要把基层安全和基础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全面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使全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率保持在95%以上。

  加快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安全生产的年度控制指标体系。省安委会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完成情况。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事故组织抢救和处置不到位、对不吸取教训造成连续事故的、对不听指挥或抢险救助不力的人员等,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署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履行代表群众参与监督的责任,开展群众性安全活动。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要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2〕29 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乡镇(街道)及基层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实现管理前移和重心下移,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抓好乡镇(街道)安全生产。

  近几年来,全省发生的各类事故,大多数在乡镇街道以下的基层单位,尤其是乡镇个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目的是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前移和重心下移,促进乡镇(街道)及其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到位,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

  各市、县政府要把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作为今年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来抓,大力宣传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认真动员,及时部署。市、县、乡镇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江苏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有计划、有部署地推进达标活动,切实做好乡镇(街道)安全达标工作,确保达标活动取得实效。

  三、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达标活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建立领导、安全监管机关和基层单位分工负责的责任制。达标活动要按照《江苏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实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将按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原则,取消该乡镇(街道)年度各项评优资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指导和督查,认真总结达标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达标活动制度化和规范化。

  附件: 1. 《江苏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2. 《江苏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达标考核细则》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

 

江苏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领导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乡镇和街道应建立适应本辖区生产现状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行政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有完善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乡镇(街道)要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的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总结。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有决议、有检查、有落实。建立乡镇(街道)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的基本工作台帐:

  1.安全生产会议台帐。

  2.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

  4.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5.特种设备台帐。

  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台帐。

  7.事故管理台帐。

  四、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

  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实行“三定”(定计划、定措施、定责任人)。排查危险源(点),推行危险源(点)监控法,落实监控措施、监控责任。乡镇(街道)必须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有安全生产重点企事业单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乡镇(街道)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村(社区)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加强本辖区内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危险化学品、建筑、矿山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督促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率达100%。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用于隐患整改和改善劳动条件。督促企事业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整改率不低于95%;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100%。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广播、板报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七、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和 “三同时”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经过“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事故控制目标

  杜绝各类特大事故的发生。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事故统计报告应准确及时。各类事故按期结案率达95%以上。

  本规范与《江苏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达标考核细则》同步实施。每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采用百分制,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5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凡得分低于80分的乡镇(街道)为不合格,责令整改,取消当年度各类评比资格。本规范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达标考核工作进行验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达标考核工作进行督查,如发现在达标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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